第十三条

已废止

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必须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不需要公告的三个月内核发房地产权证书;需要公告的,公告期间无人提出异议的,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四个月内核发房地产权证书。在审核确权发证期间有人提出异议,并出示有效证件,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决定暂缓登记的,应当在决定暂缓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