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无线电波监测活动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设备,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