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报当地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