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章 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