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无线电台(站)停用或者被撤销的,其设置、使用者应当在停用或者被撤销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无线电台执照被依法吊销的,持照者应当自被吊销之日起三十日内,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无线电台执照注销或者被依法吊销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者应当及时拆除无线电台(站)的天线、电缆及其附属设施,并向原审批的无线电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