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后,应当根据审批权限,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