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后,应当根据审批权限,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