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无线电频率申请人应当在获得频率使用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设台(站)使用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原指配频率的无线电主管部门收回频率;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申请人应当在限期内向原指配频率的无线电主管部门申请。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