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后,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指配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指配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