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农作物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