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七章 种子行政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种子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拒绝和阻碍。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科研、生产和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