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六章 种子质量第三十一条有效在种植前认为种子质量有问题的,使用者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种子管理机构投诉。在种植后发现种子质量有问题的,使用者可以自发现之日起至作物收获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种子管理机构投诉,并保持种植作物的田间自然状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田间现场鉴定。申请检验、鉴定和委托检验、鉴定应当支付检验、鉴定费,待结案后由责任方承担。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