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