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