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