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