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