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做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