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做好记录备查。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