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三十五条已修改从省外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在引进前应当到输入地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审批手续,经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疫,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引进。从省外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应当持审批手续和动物检疫证明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验,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