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佩戴畜禽标识,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经检疫合格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制的检疫标志。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动物、动物产品查验,对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证物不符的,禁止销售,并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