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执法明显不当的,决定变更或者撤销;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