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五章 行政执法监督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争议处理制度,其所属工作部门之间行政执法中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