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争议处理制度,其所属工作部门之间行政执法中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