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节约用水设施不能保持正常运行或无故停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