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