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对节约、保护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