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禁止利用渗坑、渗井、水井、矿坑、溶洞、钻孔、裂缝向地下灌注、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