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第五条已废止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