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第三章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第十八条已废止土地违法案件,应从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十五日。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