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第三章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第十七条已废止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立案。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二)调查。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土地监察人员参加调查,获取各种证据;(三)处理。对土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处理。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