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条已废止工商、税务、物价、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和本规定,协同做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5月24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