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5月2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