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和技术合同的认定,科技成果和产品的鉴定,各类科技产业计划等项目的申报、审查,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组织进行。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