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第六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技术市场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工商、税务、财政、物价、外经贸、农业、知识产权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