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编制节能规划、节能计划,开展能源审计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不开展能源审计的实施强制审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