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九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自治县人民法院的院长或者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中,应当有瑶族人员,工作人员中应当有瑶族人员。地方法规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