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问,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局长等组成。县长由瑶族公民担任,副县长中应当有瑶族公民;其他组成人员中,瑶族公民所占的比例应高于瑶族人口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有一定数量的瑶族人员。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人民政府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