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公民中广泛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继承和发扬革命光荣传统和民族的优良传统,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反对腐朽思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各民族人民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