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民族关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自治县境内的各民族公民有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民的身心健康、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干预国家行政、司法的活动。地方法规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