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实行国土资源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偿使用制度,一切单位和个人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和缴纳税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严格限制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保护。非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农业用地,不得乱占滥用耕地;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的耕地,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采矿、取土后能够复垦的土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复垦交回原土地所有权者恢复利用。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经村民会议同意并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

地方法规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