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畜牧业。鼓励集体和个人饲养生猪、家禽,发展牛、羊、马等草食牲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集体和个人依法在河沟、山塘、水库发展渔业生产。严禁电鱼、毒鱼、炸鱼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技术咨询、畜牧良种繁育和品种改良、防疫灭病、饲料加工、商品运销等服务体系,加强管理,提高产品商品率。

地方法规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