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扶贫规划,采取特殊政策和有效措施,组织异地搬迁。异地开发、输出劳务等拓宽生产、就业途径,帮助贫困乡村农民进行开发性生产。
贫困乡(镇)、村扶贫项日的立项和资金安排,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优先照顾。
贫困乡镇在县城或者经济、交通较发达的乡镇兴办的企业,所创属于本县的财政收入,通过县财政安排部分或者全部用于贫困乡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坚持自力更生方针基础上,争取上级国家机关和发达地区的财力、物力、技术和人才的支援。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组织科技人员到贫困乡、村开展科技扶贫。
自治县人民政府安置的扶贫移民开发区的土地通过划拨或者征用后确认给移民使用,生产生活区中的果树、林木和农作物等属移民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
地方法规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