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第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要为政清廉,遵纪守法,实事求是,秉公办事,提高工作效率,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各民族人民服务。地方法规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