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省的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本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