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责的需要,制定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目录、技术规范和范围。

制定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目录、技术规范和范围,应当组织专业论证,征求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的意见。

市、区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目录、技术规范和范围,准确、完整、无偿、及时地向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提供本部门、本单位的相关信息。

市、区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能需要使用基础信息交换目录、技术规范和范围内的信息。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