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信息产业发展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本市信息化行业组织的发展,支持信息化行业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指导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本市信息化行业组织应当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制定和推行信息技术产品生产经营、软件开发和信息服务市场等方面的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开展信息技术产品和信息服务的市场调查、信息交流、人才培训、咨询评估等服务。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