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信息产业发展第三十一条有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等应当按照用人单位和市场的实际需求,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实用型和创新型的信息化人才。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本单位信息化人才的职业教育和在职培训,提高信息技术应用和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