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信息产业发展第二十八条有效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经贸、外经贸、统计、知识产权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信息产业运行进行监测、评估和预测,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