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信息产业发展第二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支持企业自主创新、重大项目建设和先进适用技术研发方面优先安排与国家、省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相配套的资金,对关系本市信息产业发展全局的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和关键技术安排资金予以扶持。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从事电子信息、软件开发、网游动漫等信息产业的中小企业给予扶持,支持其进行信息技术自主创新。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