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信息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信息工程建设的单位依照国家规定需要经过资质认证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证。未经资质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揽或者以其他有资质单位的名义承揽相应的信息工程;已经资质认证的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工程。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