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Chapter 2 信息化规划与建设Article 21In force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信息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信息工程建设的单位依照国家规定需要经过资质认证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证。未经资质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揽或者以其他有资质单位的名义承揽相应的信息工程;已经资质认证的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工程。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2